近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聯合采購辦公室發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采購品種涉及阿比特龍口服常釋劑型等33個品種,覆蓋糖尿病、高血壓、抗腫瘤和罕見病等治療領域,涉及100多家醫藥生產企業。這標志著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正式啟動。
根據文件,各地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由各地確定,且計算規則如下,即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1家的,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50%;全國實際中選企業為2家、3家、4家及以上的,分別為首年約定采購量計算基數的60%、70%、80%。按照集中采購工作安排,2020年1月17日將開標產生擬中選結果,全國各地患者將于明年4月份用上第二批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
文件稱,在采購周期中,各地醫療機構將優先使用本次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并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在此基礎上,醫療機構剩余用量可按當地藥品集中采購管理有關規定,適量采購同品種價格適宜的其他藥品。
申報企業、中選企業、配送企業如有以下行為,經有關部門認定情節嚴重的將被列入“違規名單”,具體包括:提供處方回扣或其他商業賄賂,進行非法促銷活動;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惡意申報,擾亂市場秩序;相互串通申報,排斥其他申報企業的公平競爭,損害采購方或者其他申報企業的合法利益;以向采購方、聯合采購辦公室行賄等手段牟取中選;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及文獻資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選;中選企業、配送企業未按采購方及法律法規要求實行配送;中選后放棄中選資格;不履行供貨承諾,影響到臨床使用;中選藥品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等。企業列入“違規名單”的,不僅會取消其申報、中選和配送資格,同時取消其在列入“違規名單”之日起2年內參與各地藥品集中采購、配送的資格。
第二批國家組織藥品集采堅持“4+7”試點及擴圍的基本原則、主要政策和組織操作模式,并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推進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制度的常態化,不再選擇部分城市試點,一次招采即在全國同步實施。同時,堅持“國家組織、聯盟采購、平臺操作”工作機制,堅持平臺操作的專業化和穩定性,由上海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負責具體實施。(記者劉歡)
轉自:北京晚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7254。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