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開展金融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共三十一條,主要包含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的管理措施、嚴格規范名單管理程序、建立信用修復機制等內容。
7月1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規定》相關問題答記者問,就《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程序以及《規定》在信用修復方面的規定進行說明。
具體來看,《規定》明確了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三類情形,第一類是受到“法人機構被吊銷經營或業務許可證、取消或撤銷終身任職資格、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終身禁止進入保險業”行政處罰的情形。第二類是因實施六種行為之一,被從重行政處罰或限制市場準入、責令轉讓股權、撤銷行政許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情形。第三類是當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決定,嚴重影響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裁定的情形。
與此同時,《規定》嚴格規范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程序,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一是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二是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的,應當予以核實并在規定時限內反饋結果。三是將相關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應當制作列入名單決定書,載明事由、依據、失信管理措施提示、移出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四是當事人被列入名單期滿后,作出列入決定的機構應將其移出名單。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提前移出。
在信用修復方面,《規定》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鼓勵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申請信用修復。一是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一年且同時符合三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二是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提前移出申請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三是發現申請提前移出的當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情節嚴重的,撤銷提前移出名單決定。(記者 倪潤琢)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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