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近日發布11條金融改革措施,其中第一條即為出臺《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監管評價辦法整合了以往的監管要求,涵蓋信貸投放、體制機制建設、重點監管政策落實、產品及服務創新等內容,可以說是當前對銀行服務小微企業最全面、最系統的規定。
小微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小微企業貢獻了50%以上的稅收、80%以上的城鎮勞動力就業、90%以上的企業數量,只要小微企業發展好了,就業就不會存在太大問題。然而,融資難、融資貴的矛盾,始終困擾著小微企業。此次監管評價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商業銀行深入貫徹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戰略部署,優化信貸結構和服務方式,進一步落實授信盡職免責、不良貸款容忍度等制度,嚴格規范服務收費,持續提升服務小微企業的質效。
今年以來,面對小微企業的生存處境,從中央到地方不斷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幫助小微企業化解矛盾,減輕生存壓力,增強經營動力。在各項措施中,涉及融資問題的政策內容最多、要求也非常細致。然而,從現實執行情況來看,盡管政策要求非常明確,甚至提出了具體的數量指標和工作要求,但是融資難的矛盾依然困擾著企業。其中之一,就是金融機構在向小微企業提供貸款時,都把抵押作為最主要的前置條件。而這,又是小微企業不可逾越的一道難關。
其原因就在于,在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追責和免責方面沒有一個明確的評價與衡量標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面對的是“壞賬必問責”,而沒有“服務可免責”。即便有免責要求,也較為籠統,如此一來,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也就選擇自我保護、自我“免責”,要求小微企業在貸款時提供可抵押資產,而不是主動服務、主動擔當了。
很顯然,針對這類問題,監管評價辦法在如何免責方面,制定了一些具體要求和規定。如未制定專門的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制度文件,經監管約談提示或檢查,在下一年度監管評價時仍未有效整改出臺文件的,倒扣5分;內部未建立明確的授信盡職免責工作機制和申訴異議渠道的,倒扣3分。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只要按規定要求,制定具體的服務小微企業的免責條款,即便出現了壞賬,監管機構也能按照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規則予以免責。同時,在金融機構內部,也可以對具體工作人員實施免責。有了這些具體的規定,接下來金融機構服務小微企業的內在動力就能增強,各種擔憂也會減弱。
監管是把“雙刃劍”,監管好了,就能夠促進金融機構加強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反之,則會形成制約。因此,監管必須擦亮眼睛,要把責和非責看清楚,抓住問題的核心,并在制度上對追責和免責作出明確界定,鼓勵金融機構做好小微金融服務工作,從根本上解決小微企業的融資難題。(譚浩俊)
轉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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