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規范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行為,促進貿易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15〕第1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令〔2020〕第3號修訂)進行了修訂。
《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說明》(以下簡稱《修訂說明》)指出,《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辦法》自2015年施行以來,在穩定國家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秩序、促進貿易便利化、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辦法的部分條款不適應當前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管理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根據《修訂說明》,在簡政放權方面,《管理辦法》刪除了“個人攜帶黃金及其制品進出境的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條款。同時,為做好政策銜接,進一步優化個人攜帶黃金及黃金制品管理相關規定,在由海關實施監管、免予辦理《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準許證》情形中,增加“以個人攜帶、寄遞合理自用數量為限進出境的”有關規定。
在便民利企方面,《管理辦法》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加以明確,促進貿易便利化,激發市場活力。如延長《準許證》“一批一證”有效期至3個月、優化《準許證》“非一批一證”使用方式。
在事前監管方面,《管理辦法》在資格審查、提交材料時增加“近2年內無違反海關、外匯管理、稅務、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環保等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及“每年首次申請時或前款其他材料發生變更的,比照初次申請辦理”等要求。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由海關實施監管范疇,新增三項免予辦理《準許證》由海關監管的情形。同時加強對外貿經營企業代理的監管,增加海關對外貿企業信用等級認定的要求。壓實代理責任,防止虛假交易。
對于完善事后處罰制度,提升依法行政管理水平,《管理辦法》刪除“暫停受理其進出口申請”、增加“撤銷被許可人的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行政許可”等表述。(記者 袁小康)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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