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3萬億元市場 政府采購法迎來首次系統性修訂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7-03





      時隔23年,事關3萬億元政府采購市場的基礎性法律迎來首次系統性修訂。6月26日至7月25日,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目前,該法草案已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進行首次審議。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修法將為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面向新格局 制度體系“再升級”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顧問于安表示:“此次修訂,是對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在法律層面的響應。”他認為,此次修訂更重要的背景是,市場環境已發生深刻變化:世界貿易組織(WTO)進入規則調整期,國際市場上出現更高標準的國際經貿規則;而在國內,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成為當前突出的任務,因而政府采購相關制度也必須主動適配當前發展新格局,面向未來的新需求及時完成更新與優化。


      在中國人民大學長江經濟帶研究院副院長、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叢虎看來,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是新型信息技術在政府采購領域的廣泛應用,帶來了政府采購的電子化、智能化。這就要求政府采購法必須回應人工智能時代的變化,并為之保駕護航。


      具體來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修訂草案共10章104條,修改內容主要包括:調整優化法律適用范圍,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加強全過程管理,推動交易規則規范高效,完善公平競爭機制,強化權力監督與制度反腐等。


      “本次修改的一大亮點是拓展了法律適用范圍,明確不僅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適用政府采購法,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只要使用預算資金以合同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活動,也統一納入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疇。同時,修訂草案還明確,國有企業采購將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前提下,納入政府采購法的調整范圍。”王叢虎表示。


      競爭機制也更加公平。修訂草案以破除政府采購隱性壁壘為重點,確立公開競爭原則,禁止差別歧視待遇,治理低價無序競爭,為各類經營主體營造了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如簡化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形式要求,規定及時向供應商支付合同款項等。


      防范抑制腐敗。此次政府采購法的系統性修訂,還把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采購金額低于采購限額標準的零星分散采購全部納入法律適用范圍,讓“花政府錢”的行為進一步得到規范。同時,增設了“政府采購數字化”專章,推動全流程電子化交易與穿透式監管,以技術手段壓縮權力尋租空間。


      支持科技創新 “公開競爭”打破固有路徑


      在進一步強化原有政策功能的基礎上,修訂草案新增了支持科技創新、促進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等內容。“這既是回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以法律形式固化我國政府采購在這兩方面已經取得的成果。”王叢虎認為,要讓支持科技創新政策真正發揮作用,關鍵是打通創新轉化鏈條,解決實驗室成果落地的痛點問題,用政府訂單降低企業的創新試錯成本;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則要緊扣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把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決策落到實處。


      “首次將支持科技創新明確寫入法律,體現了重大進步。草案目前還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未來如何在機制上體現并保障政策實施,如明確政策制定權歸屬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如何更好助力統一大市場建設等仍有待進一步明確。”于安表示,“另外,政策結構、審查機制保障、實施效果評估、權責等也有待強化。”


      推動交易規則科學高效。修訂草案明確,采購方式將從以“公開招標”為主,轉向以“公開競爭”為主。“這顯然是一次理念的轉變、認知的提升,將打破長期形成的‘逢采必招、唯招標論’的固化路徑。”王叢虎表示,修訂草案不再將公開招標列為法定優先采購模式,而是統一確立公開競爭為競爭機制首選,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框架協議、合作創新采購等各類采購方式均為平等并列可選的采購工具,僅需依據項目需求匹配適用。當采購方選擇與項目需求高度適配的采購方式時,不僅能高效便捷地完成采購流程,還能有效節約時間成本,減少人力、物力消耗等不必要消耗。


      此外,管理機制方面未來也將更加完善。在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教授姜愛華看來,此次修訂改變了過去偏重程序規制的立法思路,系統性更強。其構建了覆蓋預算、需求、采購、履約、驗收的全過程管理機制,同時厘清了采購人、供應商、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監管部門各方的權責,實現了制度設計的閉環與協同。


      專家積極建言 市場將迎積極變化


      “政府采購法的修訂不僅是針對現有問題的‘修修補補’,更需要關注面向未來、長遠的制度性適配。”于安指出,在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過程中,政府采購要解決全國市場統一性問題。這其中包括市場準入、進入市場后的競爭關系、反不正當競爭及可能出現的壟斷等情況。目前的草案已有所涉及,也希望在后續審議修訂中得到進一步強化。


      修訂草案在“政府采購數字化”相關章節中重點提及“不得利用數據資源、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問題。在于安看來,從統一大市場的角度出發,相關內容還可以有更充分的體現。相較于以往標準相對一致、通用品為主的貨物集中采購,面對當前快速迭代的數字化技術,未來需要處理好服務類采購當中的競爭關系。另外,后續草案審議中,圍繞數字化進程中的“落腳點”,期待能在“人工智能+政務行動”方面進一步明確。


      不僅如此,于安認為,在明確原則性、方向性倡導的基礎上,未來政策功能如何落地為具體、可執行的制度也是后續需要解決的。可建立起政府采購政策的審查機制,由財政及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審查涉及政府采購政策措施的,進而高度適應全國統一大市場的統一性和政策的協調性。


      談及未來新修訂的政府采購法落地后的影響,“這些變化都是積極的、正向的,也必將推動政府采購市場更加公正、公平、開放、有效。”王叢虎表示,對于采購人來說,采購自主權將得到進一步提升,但同時責任鏈條也會隨之拉長,對專業能力的要求也更為嚴格;對于供應商而言,采購市場環境將更加公平透明,采購導向會進一步向技術創新、綠色低碳方向傾斜,不過相應的違法違規成本也會大幅提高;對于評審專家來說,參與政府采購評審工作需要嚴格遵循“優質優價”的核心原則,對其職業化素養、專業判斷能力提出了更高標準;而對于公眾和納稅人而言,政府采購的預算資金支出將更加公開透明,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也將得到全方位的提升。(記者 韋夏怡)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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