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開的珠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珠海市新型產業用地(MO)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辦法》將進一步規范新型產業用地管理,增強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力,打造一批“生產、生活、生態”融合發展的新型產業綜合體。
新型產業用地(MO)是指融合與生產密切相關的研發、孵化、試驗、創意、無污染生產等創新型產業功能以及配套相關商業、宿舍、可附設的市政設施、交通設施及其它配套輔助設施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O)項目用房包括產業用房和生活服務設施用房。
記者了解到,為了防止用地零散、變相發展房地產、政策濫用等情況,《辦法》第二章“資格準入認定”對于新型產業用地(MO)的準入門檻予以規定,并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范圍內新型產業用地(MO)產業準入、主體準入的審査工作。
《辦法》規定,新型產業用地(MO)可根據項目實際需求配建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幼兒園、中小學、社區用房、文體場地、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設施不計收土地價款,并鼓勵企業合理利用地下空間、建筑物架空層建設配套設施。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O)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得超過40年,在用地面積和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均符合相關條件后,可考慮配置一定比例的商務用地、配套型住宅用地。
《辦法》明確了新型產業用地(MO)優先發展范圍,并應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區域,市、區級核心區內原則上不布局新型產業用地(MO)。《辦法》提出,新型產業用地(MO)優先在高新區主園區、南屏科技工業園、橫琴新區及市政府批準的科技創新園區、科技創新重點項目和各區重點產業片區內試行。
為鼓勵企業投資創建新型產業項目,支持和鼓勵新型產業可持續發展,《辦法》規定了新型產業用地(MO)面積符合相關條件后,在允許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50%分割轉讓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建筑物分割轉讓面積,允許生活服務設施用房大于項目總建筑面積15%的部分進行分割轉讓。
此外,《辦法》還制定了多條關于用地供后監管措施,保障新型產業用地(MO)按照項目初衷順利建設發展,預防用地隨意變更土地用途或者閑置。
轉自:珠海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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