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俗稱“碳關稅”)正式結束過渡期,進入實質性征收階段,成為全球首個系統性實施的碳邊境調節工具。該機制以“碳成本公平”原則為核心,旨在防止碳泄漏并推進全球氣候治理。然而,其實質已成為歐盟構建綠色貿易壁壘、塑造全球碳監管話語體系的重要工具,并可能重塑全球碳密集型產業的貿易格局。中國是歐盟主要貿易伙伴及全球碳密集型工業產品的主要出口國,中國企業在歐盟碳關稅正式實施背景下面臨嚴峻的合規挑戰。
CBAM的核心監管框架與實施現狀
歐盟碳關稅采用分階段實施、逐步擴大覆蓋范圍的策略,體現了其在氣候目標與貿易現實之間尋求平衡的戰略考量。CBAM目前涵蓋六類商品:水泥、電力、化肥、氫能、鋼鐵和鋁。這些行業因其高碳強度、顯著的貿易規模以及易受碳泄漏影響而被戰略性選中。碳泄漏是指嚴格的氣候政策將碳密集型生產推向環境法規較為寬松的地區,從而削弱全球減排努力的現象。
除電力和氫能外,當受監管進口產品的累計總量超過每年50噸時,即觸發CBAM合規義務。該門檻僅適用于歐盟進口商,當進口商的累計進口量超過50噸時,即使單個海外供應商的發貨量低于此數額,也必須配合進口商履行合規申報要求。這一聚合規則實際上將合規責任延伸至整個供應鏈,迫使小型供應商無論其個體發貨量如何,都必須參與CBAM框架。
根據歐盟于2025年12月發布的擴容提案,自2028年起,約180種鋼鐵和鋁密集型下游產品將被納入管制范圍,包括機械設備、汽車零部件和家用電器等,管控范圍進一步擴大,實質上覆蓋了中國對歐盟出口的主要工業制成品。這一制度調整標志著CBAM合規責任已從上游原材料環節延伸至整個工業價值鏈,要求下游成品制造商建立全面的可追溯機制,并嚴格核查上游供應商的碳合規資質和數據真實性。這種下游擴展標志著監管力度的顯著升級,使CBAM從以原材料為核心的工具轉變為綜合性產業政策工具,對全球制造業供應鏈產生深遠影響。
歐盟碳關稅的核心運行邏輯是“碳成本等同”,即計算進口產品的隱含碳排放,確保進口產品承擔與歐盟國內產品同等的碳成本。該機制包含三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排放核算方法、證書清繳機制以及配套改革措施。
在排放核算方法方面,CBAM關注產品整個生產鏈的溫室氣體排放,既包括制造過程中的直接排放,也包括能源消耗產生的間接排放。該機制采用“隱含排放”估值模型,追蹤從原材料開采到最終生產的碳含量。核心公式為:CBAM應繳金額=(產品隱含排放-免費配額覆蓋的排放)×CBAM證書價格-原產國已支付的碳價,從而在避免雙重碳成本負擔的同時保持競爭對等。
產品隱含排放可通過兩種不同方法計算。第一種是實際值申報法,企業須提供經歐盟認可的第三方核查機構核實的全面碳足跡數據。該方法要求對燃料消耗、能源投入、工藝排放和生產數量進行詳細監測,并輔以嚴格的文件記錄和審計追蹤。第二種是默認值申報法,適用于無法提供或核實實際數據的情況,按照歐盟設定的默認值計算。這些默認值是歐盟根據各行業表現最差的百分位數設定的懲罰性基準值,具體依據產品類別和原產國分別確定,整體水平顯著高于過渡期標準。值得注意的是,該默認值通常高于中國產品的實際排放水平,可能直接導致關稅成本增加30%至50%。此外,自2026年起,這些默認值將通過三年階梯式附加費機制逐步上調:2026年較基準水平提高10%,2027年提高20%,2028年起固定提高30%。這種遞增的附加費結構為企業提供了強有力的經濟激勵,促使它們投資于實際的排放監測與驗證能力,因為依賴默認值將導致碳成本逐步上升。
在清繳方式方面,CBAM采用證書清繳制度,進口商必須購買并清繳與其進口產品經核實的隱含排放相對應的CBAM證書。每份證書對應一噸二氧化碳當量排放。證書價格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價格動態掛鉤,確保國內產品與進口產品的碳定價一致。具體而言,2026年的價格按季度平均EU ETS價格計算,2027年起過渡至周平均價格,以反映更即時的市場狀況。進口商須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進口產品的碳關稅年度結算,原始記錄和支持文件須至少保存五年以備審計核查。未能提交足夠支持文件或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申報,將使企業面臨處罰風險。
在配套國內改革方面,根據EU ETS此前授予歐盟境內企業的免費碳排放配額,將從2026年起逐步取消,至2034年完全終止。該逐步淘汰計劃遵循線性軌跡,年度削減量旨在為國內生產商提供可預測的成本增長。這一政策意味著歐盟國內企業的碳成本將逐步上升,進一步凸顯進口商品與國內產品之間的碳成本公平競爭環境,防止歐洲制造商處于競爭劣勢。同時,歐盟明確,進口產品在其原產國已支付的碳成本(包括顯性碳稅和排放交易系統成本),可在提交正式文件和獨立第三方核實后直接抵扣CBAM負債。這一抵扣機制為中國企業抵消碳成本提供了有限但有意義的操作空間。
截至2026年3月,即歐盟碳關稅正式實施三個月后,歐盟進口商已啟動強制性申報程序,部分中國領先企業,特別是具有重要歐盟市場布局的大型國有企業和跨國公司,已開始建立全面的合規框架。這些前瞻性企業正在優化生產工藝以降低排放強度,投資碳核算基礎設施,收集供應鏈層面的精細化碳數據,并聘請經認可的第三方核查機構以確保數據可信度。然而,大多數中小企業仍面臨顯著的執行挑戰,包括碳核算技術專長有限、合規基礎設施財務資源受限、對歐盟監管要求理解不足,以及從分散的國內供應鏈獲取可靠排放數據困難等。
中國企業的風險規避與合規策略
事前運營控制和系統性合規管理構成企業有效規避CBAM合規風險、維持不間斷市場準入的關鍵基礎。核心戰略目標在于嚴格遵守CBAM監管要求,強化各運營環節的控制機制,確保合規申報與核查流程有序推進,并及時識別和化解新興合規風險,防止其升級為市場準入壁壘或財務處罰。
在碳數據申報方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要求規范申報流程。應優先采用實際值申報,避免因較高默認值而增加碳成本。這要求企業主動準備經歐盟認可的第三方核查機構核實的全面碳足跡數據,建立健全的數據收集和質量保證體系,并詳細記錄排放源、能源消耗和生產參數。企業須及時配合歐盟進口商提供所需文件,確保進口商按時完成申報以滿足監管時限,并建立明確的數據請求和核查詢問響應程序。同時,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申報時限,指定專職合規人員負責申報協調,系統跟蹤申報進度,及時糾正已識別的缺陷,避免因遲報或誤報而產生高額財務處罰、清關延誤以及潛在的貨物拒收風險。
第三方核查是CBAM框架內的關鍵可信度機制,企業必須規范核查配合程序,確保審計流程順暢和結果可靠。這包括優先聘請具有豐富CBAM專項經驗和相關工業領域公認資質的歐盟認可核查機構。企業應通過提前準備全面的文件包積極配合核查流程,包括工藝流程圖、能源消耗記錄、排放計算方法和配套測量數據;并積極協助現場核查活動,包括設施檢查和工藝觀察,使核查員能夠準確評估排放源和計算方法。此外,企業須及時回應核查發現和整改要求,對數據收集系統或計算方法進行必要調整,確保最終核查報告獲得歐盟認可和相關主管機關接受。
針對CBAM范圍擴大帶來的供應鏈傳導風險,企業必須加強延伸供應網絡中的碳合規管理,建立對上游供應商的嚴格碳合規準入機制。這包括制定供應商評估標準,優先選擇碳排放強度低、碳管理能力健全且愿意提供透明排放數據的上游供應商進行合作;通過簽署正式合作協議,明確數據共享義務、核查要求和合規責任,構建供應鏈碳治理的契約框架;建立一體化的碳數據共享機制和數字化追溯系統,實現從原材料開采到最終裝配的全鏈條排放追蹤。對關鍵供應鏈節點開展定期碳合規審計和風險評估,并實施結構化方案督促供應商整改已識別的合規缺陷,防止因上游供應商不合規或數據造假導致清關中斷和聲譽損害。
同時,面對CBAM下碳成本上升帶來的直接財務風險,企業必須在多個運營維度實施全面的成本優化策略。這包括系統記錄和核實原產國已支付的碳成本,確保最大限度利用可用的抵扣條款,并通過加速采購綠色電力和可再生能源證書優化能源結構,降低間接排放強度和相應的碳負債。企業應積極與政策主管部門溝通,爭取綠色技術投資可用的激勵措施、補貼或過渡性支持。此外,通過與歐盟進口商協商明確的碳成本分擔安排,以合同價格調整機制或成本轉嫁條款的形式,公平分配合規負擔,避免中國供應商被動承擔不成比例的碳成本壓力。
企業唯有建立可持續的合規能力和根植于系統性低碳轉型的競爭優勢,才能從根本上規避碳關稅帶來的各類運營和戰略風險。這要求企業持續投入綠色技術創新,針對高碳生產環節部署突破性低碳生產技術,全面推進能效提升、工業工藝優化和循環經濟整合;加強與領先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合作伙伴關系,獲取前沿低碳技術和專業技術專長;在各運營層面系統推進節能減排管理措施,從源頭降低產品碳排放強度,從而最小化直接碳成本和持續性的合規行政負擔,同時提升整體運營效率。
與此同時,將低碳理念貫穿于產品全生命周期——涵蓋研發、設計、生產、物流及報廢管理等各個環節,能夠推動開發出專門針對歐盟嚴苛低碳標準及消費者需求變化而設計的產品。通過獲取歐盟認可的低碳產品認證(如環境產品聲明或行業專屬可持續性標簽),可獲得第三方對環保性能的權威驗證。戰略性強化低碳品牌定位與營銷傳播,不僅能提升產品差異化優勢和在歐盟市場的競爭力,更有望將強制性合規成本轉化為品牌溢價與可持續市場份額優勢。
最后,合規人才培養構成了企業有效應對CBAM合規風險和駕馭不斷演進的監管格局所必需的人力資本基礎。企業應優先招聘專業碳合規人才,包括碳核算師、可持續發展分析師、監管事務經理和供應鏈環境專員等,以專業專長充實管理團隊。實施全面的內部培訓計劃,提升員工在碳測量方法、歐盟監管要求、核查程序和風險管理實踐方面的能力。同時,加強與行業協會、商會、專業咨詢機構和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的戰略合作,促進知識交流、獲取最佳實踐指導,并就監管實施問題進行集體倡導。通過這些一體化的人才發展舉措,企業可全面提升組織合規能力,在日益受碳合規約束的全球貿易環境中建立可持續的競爭優勢。(作者:浙江師范大學法學院 盧柯冰 錢振球)
轉自: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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