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網信辦印發修訂后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6年,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制定了《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布公開募捐信息提供平臺服務的行為進行了規范。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后的慈善法要求和實踐發展需要,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立足慈善法新要求,保持現行《辦法》基本框架、體例不變,進行最必要調整。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增加管理要求。修訂后的《辦法》第二條要求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的條件”,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符合上述一般性管理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遵守新制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第三條增加了“核實公開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門的備案情況”的要求,明確平臺服務提供者除了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對其公開募捐方案備案情況進行核實。第六條增加了“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信息的安全”的要求。對于募捐記錄等信息的保存期限要求由現行的“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兩年”調整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提高了對信息存儲方面的要求。
二是調整個人求助相關內容。修改后的慈善法增加了關于個人求助行為的規定,修訂后的《辦法》第十條根據慈善法的規定,修改為“個人因疾病等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社會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于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求助人和信息發布個人負責。”明確平臺服務提供者對于個人求助信息風險提示的責任。同時,增加了一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個人求助網絡服務的,應當遵守《個人求助網絡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是規范部門名稱表述。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情況,將現行《辦法》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修改為“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廣電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網信辦負責解釋”。此外,修訂時對現行《辦法》的部分文字和相關部門職責表述也進行了完善。
轉自: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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