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條例》將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7-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40號


      《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條例》已經2026年6月5日國務院第8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6年6月26日


    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發揮退役軍人人力資源作用,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采取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第三條 引導退役軍人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通過教育培訓、就業支持、創業扶持等措施,促進退役軍人高質量充分就業。


      第四條 國家將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納入有關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推動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支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合力。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協調等工作。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


      第六條 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 退役軍人在就業創業活動中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八條 國家依法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給予經費支持,標準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相適應。


      第二章 教育培訓


      第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十條 國家鼓勵退役軍人接受學歷教育,提升學歷層次,增強就業創業發展潛力。


      國家鼓勵退役軍人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提升技術技能,增強職業綜合素質和行動能力。


      第十一條 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政策。


      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退役軍人考生和復學學生的政策宣傳、身份審核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資助資格審核工作。


      鼓勵各地出臺政策支持退役軍人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等針對退役軍人特點,優化人才培養方案。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培訓工作應當以提高就業質量為導向,緊密圍繞社會需求,適應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趨勢,為退役軍人提供有特色、精細化、針對性強的培訓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駐地部隊需要,協助開展職業技能儲備培訓和離隊前教育。


      第十六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部門應當區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軍人,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應當使用適合退役軍人特點的教材,培訓時長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時長。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自主就業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就業需求,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或者在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后在安置地標準內給予培訓補貼。


      第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原則上在安置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在安置地以外地區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培訓結束并經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安置地標準內給予培訓補貼。


      第十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明確總體計劃、管理機制、發展方向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參考目錄,結合實際組織實施示范培訓。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的具體組織實施,結合本地區產業發展和急需緊缺職業需要,綜合考慮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就業需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布職業技能培訓項目參考目錄。


      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從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中確定承訓機構,簽訂承訓合同,公告承訓機構信息,并動態更新。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承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學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學員參加職業能力評價,推薦就業崗位。


      鼓勵承訓機構共享優質培訓資源。


      第二十一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承訓機構加強動態管理,建立以學員滿意度、職業技能評價、培訓后就業情況等為主要指標的培訓質量評價標準,定期對培訓質量進行檢查,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公共實訓基地主動承接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項目,面向退役軍人就業需求和市場需求設置有針對性的培訓課程。


      第二十三條 國家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將退役軍人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完善網絡課程體系,為退役軍人提供便捷化網絡學習服務。


      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招用的退役軍人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和知識更新培訓。


      第二十四條 發揮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等教學資源優勢,加強校內培訓服務,支持退役軍人學生在獲得學歷證書的同時,經考試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第二十五條 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取得的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作為其退出現役后從事相應職業(工種)的合法憑證,在全國范圍內通用。


      第三章 就業支持


      第二十六條 國家支持退役軍人多渠道就業,引導退役軍人發揮自身優勢投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二十七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人員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國有企業招聘人員時,可以根據需要設置一定比例的崗位招聘退役軍人。


      鼓勵和引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退役軍人。


      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設置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5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


      服現役滿5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劃。


      各級有關機關在組織開展選調生工作時,應當注重選調有服役經歷的符合條件的優秀大學生。


      第三十條 艱苦邊遠地區縣鄉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退役軍人進行專項招聘,并增加工作實績在組織考察中的權重。


      促進符合條件的優秀退役軍人到中小學任教。各地在制定中小學教師招聘計劃時,可以面向退役軍人單列計劃。


      各地應當注重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


      各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直屬事業單位、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優先招聘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三十一條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招錄消防員時,應當設置一定比例的計劃專項招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


      招聘警務輔助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聘退役軍人。


      軍隊文職人員崗位、國防教育機構崗位等應當優先選用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三十二條 退役軍官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的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后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退役軍人就業推薦、職業指導,定期組織退役軍人招聘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的崗位推介,為退役軍人就業搭建平臺。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退役軍人納入就業援助范圍,優先提供幫扶。


      第四章 創業扶持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有意愿的退役軍人創業,帶動更多就業。


      第三十六條 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三十七條 退役軍人創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并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提供符合退役軍人創業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退役軍人信貸服務覆蓋面。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退役軍人創業基金,拓寬退役軍人融資渠道。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與社會共建的創業基地(園區)等可以通過開辟專區等形式,優先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服務。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退役軍人創業載體,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經營場地、投資融資、項目對接等方面的優先、優惠服務。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有創業意愿和培訓需求的退役軍人參加創業培訓。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建立退役軍人創業服務團隊,發揮創業指導、吸納退役軍人就業、企業互助發展等方面作用。


      第四十條 國務院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設立的政務服務機構、公共服務機構等應當設置退役軍人窗口或者綠色通道,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登記注冊、稅費辦理、補貼申領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 鼓勵退役軍人圍繞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以及國家重點扶持領域創業創新。支持退役軍人創辦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舉措促進退役軍人創業創新賽事活動優秀項目成果轉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退役軍人用好各項創業扶持優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中出具虛假文件的;


      (二)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等經費的;


      (三)在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四)在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十四條 其他負責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相關待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取消待遇,追繳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轉自: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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