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健全金融機構治理的實施意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到2029年,基本形成權責邊界清晰、激勵約束相容、風險管理嚴格、運轉規范高效的金融機構治理機制,金融體系內在穩定性和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質效明顯提升。
《意見》提出9部分共22條措施。具體來看,在加強和改進股東治理方面,《意見》明確,嚴把股東準入關口。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防火墻”,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杠桿率過高的企業或存在嚴重失信行為、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和個人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格規范股東行為。嚴禁金融機構向股東及其關聯方輸送利益。建立健全股東不當所得追回制度和風險責任事后追償機制。
在提升治理主體運行有效性方面,《意見》提出,提升董事會等運行質效。董事會依法依規履行重大決策和監督職責,充分發揮決策主體作用。合理設置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董事在董事會中的占比要求。推動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關聯交易等專門委員會中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建立健全獨立董事聲譽激勵約束機制。健全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機制,推動高級管理人員遵守高標準職業道德準則,忠實勤勉履職。
此外,在加強和改進公司治理監管方面,《意見》提出,堅持風險導向,實施分類監管。推動金融機構建立健全與資產規模、風險特征、股權結構等相適應的治理結構。提升監管有效性。嚴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準入關口,提升其職業操守和專業素養。嚴防違法違規人員在金融行業內“帶病流動”。提升監管前瞻性。加強公司治理風險監測預警,統一數據標準,推動監管數字化、智能化,實現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對存在重大治理缺陷和風險的金融機構進行早期干預,強化監管硬約束。
“健全金融機構治理是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重要基礎。”相關專家接受采訪時表示,通過強化股東行為約束、完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機制等措施,《意見》將促使監管關口進一步前移,有助于推動金融機構由“被動防風險”向“主動管風險”轉變。隨著相關措施逐步落地,金融機構治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有望進一步提升,為金融體系穩健運行和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夯實基礎。(記者 倪潤琢)
轉自:經濟參考網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