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如何降低個人信息保護合規成本?新規來了!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8-12





      近年來,數字經濟蓬勃發展,不少沿街商鋪、線下小店、中小服務商積極進行數字化轉型,但在此過程中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給企業帶來新挑戰。一方面,中小企業應堅守個人信息安全底線;另一方面,中小企業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面臨經營規模小、合規能力弱、專業人員不足、成本承壓等現實困難。


      近日,國家網信辦、公安部聯合公布《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個人信息保護簡化措施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了境內處理不滿10萬人個人信息的主體即為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精準鎖定中小微企業群體,確保簡化政策能夠真正惠及需要扶持的市場實體。


      通過簡化措施為中小企業減負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五章集中規定了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其中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七條是一般個人信息處理者須履行的義務,第五十八條是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的特別義務。


      “全面履行此等義務,對于具有一定規模的個人信息處理者而言,是其生產經營成本所能合理負擔的,但對于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而言,需要通過簡化措施進行減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玉章高級講席教授、中國法學會網絡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新寶表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院長助理趙精武表示,當前,大量中小微企業處理的個人信息遠未達到海量級別,卻面臨著與大型平臺幾無差別的合規壓力。《規定》直指這一矛盾,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履行方式并非固定不變,而應根據處理者規模、技術能力與風險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動態匹配。這一思路有利于推動企業切實保障用戶個人信息權益。


      “《規定》的核心創新表現為設置符合中小微企業業務實踐特征的實質合規體系。與聚焦于企業是否制定了隱私政策、開展了評估、實施了審計等不同,《規定》更加側重審視措施的實際效果。正是基于此理念,《規定》為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量身設定與自身能力相匹配的簡便方式,避免其承擔與業務規模、技術水平等客觀條件不相稱的過高合規成本,折射出寬嚴相濟、安全與發展并重的治理智慧。”趙精武說。


      以制度創新提升規則可執行性


      趙精武表示,在實踐中,大量中小微企業集中于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等區域,經營業態相似、信息處理場景趨同,但每家企業單獨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既面臨專業法律文本起草能力不足的現實困難,也容易因理解偏差導致規則質量參差不齊。


      針對這一產業特點,《規定》第五條支持園區、產業基地、商業物業等服務管理單位,為其服務管理范圍內開展相同線下業務的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統一制定并在顯著位置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同意遵守統一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且在該規則中被列明的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不再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以‘一份規則管多家企業’的方式,極大緩解了中小微企業制定專門法律文本的能力不足,避免因為各類企業分別制定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可能導致的權利告知方式不統一、個人信息保護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同時,借由服務管理單位的統籌能力,有效提升了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的規范性和可執行性。”趙精武說。


      “《規定》還確定了支持性政策和減免處罰的思路,鼓勵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為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提供安全便捷個人信息處理的基礎設施、技術工具、咨詢服務等。同時,《規定》明確,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情況的,不予處罰或者從輕減輕處罰,為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構建良好的政策環境。”張新寶說。


      簡化不等于免責,法律底線不可突破


      在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高級工程師王暉看來,簡化措施并不意味著小型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免除法律責任,《規定》始終堅持“簡化不等于免責”的底線思維。首先,核心安全義務不可豁免。例如,發生或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等安全事件時,處理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通知個人和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通知個人的,方可采取簡便方式通知,且涉嫌犯罪的必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其次,針對違法行為,《規定》雖設立了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但均附有明確的適用條件,如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主動消除危害后果、主動供述監管部門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等。這意味著,處理者需具備積極配合、主動糾錯的合規意識與具體行動。


      此外,即便屬于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監管部門仍會視情采取約談、發送提示函等監管措施,確保監管不缺位。特別是《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抽查評估、審計報告等多種形式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總體而言,《規定》在為中小微企業減負增能的同時,依然堅守了個人信息保護的法治基線,在個人信息權益保護與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之間形成了更加協調的制度平衡。”王暉說。(記者 楊召奎)


      轉自: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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