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辦理案件的實踐中提及證照齊全的企業,國企和地方高新技術企業無疑是其中兩個典型代表。這倆類企業有著很多相同的共性,例如:都為當地的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都與政府的關系較為密切。那么當這些企業面對拆遷時為什么還是要找專業的企業拆遷律師呢?原因就在于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依然面臨著很多問題,這時專業的企業拆遷律師作用和價值就得以體現。
那么這個企業與政府溝通的過程中的障礙是什么?李曉寧律師將其總結成為兩點即:一、企業與政府信息不對稱。二、地方評估公司專業知識與企業不匹配
何為企業與政府信息不對稱?認為不對稱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政府不了解企業。二是:企業不了解自己。那么什么是政府不了解企業呢?政府不了解企業是指當政府在與企業進行溝通時,對于企業提出的補償價會持有一種“被宰的”的心理。這種心理的產生其根源在于政府不了解企業,一個有影響力的企業在發展前提投入必然是非常大的,包括土地的選址、審批手續的辦理、大型設備的購入等隱性工程,這其中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但政府卻不知道這其中的投入支出。此外,政府不了解企業還體現在政府不了解企業的特殊性。有的企業是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自主研發技術和專利產品。這類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往往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擁有持續穩定的盈利能力、預期的利潤極高。但這些都可能也是政府不能深入了解到的。其次就是企業不了解自己。無論是從企業自身價值還是到企業價值評估方法,我們發現很多企業都不能對企業的價值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很多企業對于拆遷不知道什么賠償是法律支持的,什么賠償是法律不支持的,羅列的項目一大堆,生怕拉下任何的細枝末節。這樣在自己都不了解的情況下盲目的與政府進行溝通,信息不對稱的結果也就是必然的了。
何為地方評估公司專業知識與企業不匹配?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很多的評估公司在出具評估報告時都不能以客觀、合理、科學的方式來對企業的損失進行評估。有的評估公司甚至對于評估方法的適用都是錯誤的。其根本原因就是地方評估公司的專業知識與企業不匹配。地方評估公司在進行評估時不能清晰地認識到企業的特殊性。在我們辦理的“長春軌道交通公司菜市口改造征收項目”一案中。涉案企業多年以來在其自有的集體土地上的廠房進行生產經營,持續產生穩定、客觀的利潤,理應采用收益法來對其自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裝修和配套的附屬設施價值進行評估,才能有效彌補其因征收所造成的損失。但評估公司卻采用成本法對涉案企業進行評估,從而嚴重低估了該公司的價值。
基于以上這兩個障礙,專業企業拆遷律師的介入也就成為了必然。我們幫企業的做的首先是梳理事實,為企業制定出一套具有合理事實依據和合法的法律依據的談判方案,然后再在這個基礎上確定具體的談判內容。但是在整個過程中由于涉及利益巨大,僅僅有談判的方案是遠遠不夠的,在這個基礎上,我們還需要的是有斗爭手段,使這場博弈盡可能的接近于平等交易。此時我們維權律師就要對前期對項目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對企業的特殊性進行分析、分析企業在拆遷中獲得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發現放大拆遷方在拆遷過程中的違法之處、出具法律意見書。最后,通過這種博弈的過程充分的促使拆遷方和企業自身對企業的價值及其特殊性有清晰的認識,為雙方構建平等的談判地位做準備,解決雙方的主要分歧使得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符合民法范疇意義上的雙方自由意志的表示,從而為企業爭取到其應得的補償。
轉自:號外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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