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教委官網發布了《北京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提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充分考慮學生的年齡、認知水平、心理特點、過錯性質以及悔過態度等因素,對不同學段的學生予以區別化對待。
細則指出,針對小學1—4年級的學生,應以口頭教育、正面引導、即時糾正為主,慎用實質性懲戒措施。確需實施,應側重于即時性的課堂行為矯治,并第一時間與家長溝通協作。
針對小學5—6年級學生,可在強調說服教育的同時,適度適用本細則規定的教育懲戒措施,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說理,幫助學生深刻認識錯誤。
針對初中階段學生,可依法依規適用本細則規定的各類教育懲戒措施,并強化規則教育、法治教育和責任承擔,注重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
針對高中階段,應側重培養學生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擔當,對違規違紀行為可依法依規實施警示教育和管理措施,并明確其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
細則列出了可以實施教育懲戒的七類情形,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吸煙(包括電子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打罵同學、老師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或通過網絡等方式對老師、同學等他人進行辱罵、誹謗、人身攻擊等侵害行為;欺凌同學,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雙方力量明顯不對等的另一方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的;以及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細則指出,教師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后教導等措施。實施后,教師可以根據情況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對于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實施由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和校外集體活動等措施。對于小學五至六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還可以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細則還明確,在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教師不得有以下行為:以擊打、刺扎等方式實施體罰;超限度罰站、反復抄寫、強制不適動作、刻意孤立等變相體罰;辱罵、歧視、侮辱,侵犯學生人格尊嚴;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懲罰全體學生;因學業成績實施教育懲戒;基于個人情感傾向無依據懲戒,或明顯不公對待學生;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懲戒;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行為。(記者郝孟佳)
轉自: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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