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近日發布《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為各地工業園區污水排放標準提供明確技術指引。
當前,我國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標準缺失,主要參考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存在特征污染物管控不全、排放限值不精準、風險防控力度不足等問題。
新規明確地方制定排放標準需堅持分類管理、全面防控、科學可行、依法合規原則。將工業園區分為單一行業型和綜合型兩類,綜合型工業園區可再細分行業類似型、主導型、差異型三個小類。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和環境管理需要,篩選排放量大、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種類多、對受納水體水生態環境風險高且現行排放標準不適用的一類園區,開展園區排放標準的制訂;行業差異型園區優先考慮制訂“一園一策”管控要求。
園區排放標準污染物控制項目包括基本項目、其他項目兩類。基本項目主要依據園區企業執行的排放標準確定;其他項目將綜合毒性、含鹽量、全氟辛酸等納入管控范圍,地方可結合實際補充重點管控的新污染物等;針對不同類型園區明確排放限值確定方法,統籌水質改善需求與技術經濟可行性,并銜接污水再生利用場景,引導水資源循環利用。(總臺央視記者 蔣曉平)
轉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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