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多”“維權難”“審核疲” AI短劇發展困局亟待破解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5-06





      近年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簡稱“AIGC”)技術爆發式發展,深度融入短劇劇本創作、內容制作、宣發運營全產業鏈條,也催生了一系列全新的版權保護與行業治理難題,這類侵權具有數量大、頻次高、隱蔽性強、傳播迅速等特點,不僅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對平臺治理和行業健康發展構成挑戰。如何破解人工智能(AI)短劇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侵權多”“維權難”“審核疲”等困局,記者采訪多位法律界人士和業內專家,從不同角度分析問題成因,尋找破解之道。


      AI短劇侵權事件頻發 治理難度顯著提升


      AI短劇憑借新穎劇情與緊湊節奏快速占領市場,又因制作成本低、生成效率高成為行業新風口,但侵權爭議也隨之而來。相較于傳統內容侵權,AI短劇領域的侵權問題更為復雜多元,治理難度尤為突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人工智能研究院教授張平表示:“在AIGC創作中,通常AI生成的內容并非對原素材的完全復制,這種‘似像非像’的特征成為侵權認定的主要難點。”


      中國新聞文化促進會副會長、微短劇傳播與應用評測體系“繁星指數”專家組組長陸先高介紹,AI肖像侵權主要表現為四種情形:一是完全AI生成;二是定向AI生成,通過關鍵詞引導生成與明星、素人高度相似的形象,屬于間接“偷臉”,主觀侵權故意更為明顯;三是直接AI換臉,直接替換為明星肖像,逼真度高,侵權認定相對清晰,但追責與侵權內容清理難度較大;四是“縫合臉”或AI融臉,融合多人面部特征,侵權定性最為復雜,爭議也最大。


      侵權方式的多樣性與隱蔽性,直接導致侵權認定和平臺治理陷入重重困境。“AI肖像侵權的新型特征,對現有識別與認定標準形成實質性沖擊,傳統技術手段難以實現有效的事前預判與攔截。”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曉春表示,這一困境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其一,“可識別性”判斷標準缺乏統一性,AI合成人臉多經過特征修改與細節調整,并非完全復刻原貌,形成“似像非像”的效果,難以沿用傳統標準判定侵權,目前行業尚無統一明確的審核規范;其二,混合人臉與動態畫面增加審核難度,部分合成形象融合多人特征,無明確對照原型,可能與多人相似卻無法精準對應,加之短劇動態畫面中人臉特征隨鏡頭實時變化,進一步提升識別難度;其三,技術與數據支撐不足,行業缺乏成熟的動態人臉比對技術,也無法建立覆蓋普通民眾的肖像數據庫,難以實現全面有效監測。


      聲音侵權的核心難點同樣集中在“似像非像”的認定環節。相較于具備視覺直觀性的人臉肖像,聲音本身更加抽象且依賴主觀感知。特別是對于配音演員而言,其演繹聲線往往與日常說話的聲音存在差異。要判斷合成聲音是否侵權,必須綜合考量音色、音調以及演繹風格等多個維度,這使得侵權認定的過程變得愈發復雜。


      這些認定難點引發了棘手的舉證困局。在海量侵權投訴中,如僅憑對比截圖便主張“高度相似”,將使平臺缺乏自主裁斷的法律賦權。此時,傳統的“通知-刪除”規則往往難以順暢運轉,行業亟待構建更為精細化、可操作的舉證標準。


      壓實制作方責任 推動治理節點前移


      多位專家學者認為,AI短劇侵權亂象的滋生,是多主體多環節共同作用的結果,破解這一難題必須厘清各方責任,推動治理模式轉型升級。


      “AI短劇的生產傳播屬于‘過程型生產結構’,各環節高度綁定,這種模式使得傳統法律框架下的權力配置與責任劃分難以適配,進而出現責任失衡問題。”暨南大學國際傳播研究院院長、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陳昌鳳表示,當前治理多聚焦于內容審核與事后處置,無法從源頭遏制侵權行為,因此必須推動治理節點前移,實現從事后處置向全過程監管的轉變。


      陳昌鳳建議,應將合規要求貫穿以制作方為核心的全創作流程,而非僅依賴平臺對最終內容進行被動審核,真正實現從事后認定到全過程規制的升級。同時,推動責任分配從單點追責轉向多主體協同分擔。她強調,AI短劇版權問題并非傳統影視侵權的簡單延伸,而是新型生產方式引發的制度性問題,僅靠局部修補無法根治,亟須構建適配技術發展與產業現實的全新規則體系。


      “探討AI短劇版權侵權的平臺責任,主要分為兩種場景:一是短劇聚合平臺對用戶上傳的涉嫌抄襲的短劇的責任;二是其他網絡平臺對用戶傳播盜版短劇的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版權法研究專業委員會主任陶乾表示。


      她認為,在聚合平臺場景下,平臺對元素侵權、抄襲的認定須具備專業判斷能力,事前防范應以適度為原則,充分運用“通知”“轉通知”規則,為各方預留合理緩沖空間,既不加重權利人的舉證投訴負擔,也不要求平臺承擔超出能力范圍的實質審查義務;在其他網絡平臺場景下,平臺需依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與民法典相關規定,對用戶傳播的盜版內容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聰也提出,平臺處理AI短劇侵權投訴時,應嚴格執行“通知-刪除”規則,同時可賦予平臺對通知內容的初步審查權。此舉雖會增加平臺運營成本,但若完全機械執行規則、不做任何審查,既可能影響平臺正常運營,也可能因惡意通知損害創作方與產業利益。他同時強調,不應因平臺初步審查未識別出侵權內容就追究其責任,只要平臺已投入合理成本、履行審慎注意義務,就不應推定其存在主觀過錯。


      “人工智能時代的版權審核困境,本質上是工業經濟時代規則與數字技術場景的適配性危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楊東指出,誕生于工業經濟時代的“通知-刪除”規則,已逐漸難以適應AI時代發展需求,加之AI自動審核存在天然局限性,不應將全部審核責任轉嫁于平臺企業。


      劉曉春則提出更具實操性的優化路徑:規范AI短劇發展,需立足產業實際與權利保護,理性劃定平臺責任,構建分類施策、協同高效的治理機制。審核層面,平臺可建立分類分級審核機制,針對公眾人物肖像等侵權高發場景,搭建特征數據庫,通過技術手段主動預警攔截;對于普通民眾肖像等非高頻監測場景,不強制要求事前全量比對,通過平臺規則強化創作者的維權保護義務,同時優化“通知-刪除”規則,搭建便捷維權通道、簡化維權流程,接到有效通知后及時下架、屏蔽侵權內容。此外,平臺還應完善侵權賬號懲戒機制,對惡意侵權、屢次違規賬號采取限流、封禁等措施。


      構建“全鏈條”多元共治格局


      AI短劇產業發展勢頭迅猛,給監管、司法實踐和平臺治理都帶來了巨大壓力。推進短劇行業全鏈條合規治理、構建多元共治格局,成為專家學者的一致共識。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文化娛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劉毅強調,應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推動規則制定與立法協同。當前,AI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權利歸屬、侵權認定標準等存在爭議,已成為制約產業發展的重要障礙。因此,行業協會應牽頭聯合法律、產業、技術領域專家,盡快出臺團體標準或行業指引,在立法與司法解釋正式出臺前,為市場提供可落地的合規依據,覆蓋生成內容標識、權屬存證、侵權比對、平臺注意義務等關鍵環節,實現“全環節有標準、全標準可落地”。


      行業自律層面,劉毅建議,行業協會可建立全鏈條主體信用檔案,記錄制作方侵權情況、平臺處置效率、技術方合規表現等信息,面向會員與公眾開放查詢;對嚴重違規、屢次侵權主體實施通報批評、暫停會員資格、列入行業黑名單等聯合懲戒。同時,行業協會應積極向立法、司法機關提交修法建議與裁判指引,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陶乾補充道,短劇版權治理需要多方聯動、行業共治。行業治理層面,全行業應凝聚共識,可以由行業組織牽頭制定素材使用規范、AI短劇創作指引;素材合規層面,相關部門可搭建合規素材庫與作品池,建立公平高效的授權機制;就AI短劇的版權保護而言,形成劇本、提示詞腳本、場景圖等素材以及視頻生成過程的存證機制;平臺治理層面,推動短劇權利人與網絡平臺建立版權共治體系,將權利人作品納入內容比對系統,探索廣告分成等良性合作模式,助力行業可持續發展。


      此外,楊東還提出創新治理思路:變被動審核為主動利益分配。他認為,單純完善侵權責任體系難以應對AI時代挑戰,應依托“共票”理論重構版權治理邏輯,即從“絕對排他”轉向“利益共享”的新型分配機制。借助智能合約等數字技術,為創作者、傳播者、平臺、用戶、技術提供方等多方主體頒發可流通、可分配、可追溯的技術憑證,將各方納入統一價值生態。在此機制下,版權價值實現路徑將發生根本轉變,從依靠法律排他性收益,轉向共建共享、平臺運營、用戶參與的新型價值模式,推動作品在更廣范圍內流通增值,從根源上降低侵權動機。(記者 張利民)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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