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訂企業國有資產法 以立法引領保障國資國企改革發展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4-30





      企業國有資產法修訂草案4月27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企業國有資產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訂。


      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的基礎制度,自施行以來為國資國企改革發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當前,我國發展處于戰略機遇和風險挑戰并存、不確定難預料因素增多的時期,推動高質量發展、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對更好發揮國有經濟戰略支撐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以立法引領和保障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法治建設,對于保障國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了解,企業國有資產法修改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穩中求進。草案修改71條、新增32條,共九章109條。


      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草案明確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為原則,健全國有企業經營機制和內部治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并明確建立國有股權董事制度。草案以專節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公司治理,在銜接公司法共性規定基礎上,明確鼓勵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調整優化股權結構。


      在完善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監督體制方面,草案總結改革發展經驗,明確建立健全國有資本委托代理機制,完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機制,國家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集中統一監管等原則。同時,賦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部門、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


      針對政府投資基金中國有資本權益缺少制度保障的問題,草案將政府投資基金納入規范,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政府投資基金履行出資人職責作出原則性規定。


      此外,草案明確堅持分類管理原則,并在堅持黨的領導、企業重大事項、國有資本收益、責任追究與盡職免責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完善。(記者王希)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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