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民發〔2016〕189號)施行已近十年,對規范慈善組織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發揮了重要作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決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增加了關于“募捐成本”的有關要求,明確“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的標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制定”。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慈善法,結合工作實踐需要,我們對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同時增加了募捐成本的管理要求。《規定》的出臺,對進一步健全慈善法治體系、規范慈善財產管理使用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慈善活動支出要求。《規定》要求“慈善組織的慈善活動支出應當主要用于受益人”,并要求慈善組織在計算有關支出比例時,應當將到達最終受益人的款物作為慈善活動支出。這些新增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慈善活動支出的要求,引導慈善組織降低活動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率,充分發揮慈善資金的社會效益。
二是細化管理費用構成內容。《規定》明確慈善組織“監事會等監督機構的工作經費”和“黨建工作經費”可以從管理費用列支,有利于推動慈善組織進一步加強黨的建設,強化政治引領,有利于支持慈善組織接受內外部監督,提升慈善活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是界定募捐成本范圍。《規定》明確了募捐成本的定義,采取分類列舉的方式對其范圍進行限定,并強調“募捐活動中涉及本組織場地設備和工作人員的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募捐成本”“慈善組織應當據實列支募捐成本”。這些規定解決了募捐成本如何界定和列支的問題,有利于慈善組織對慈善活動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進行分類核算,合規開展募捐活動。
四是設置募捐成本支出標準。《規定》充分考慮不同類型、不同規模慈善組織實際需要,遵循慈善法規定的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則,要求慈善組織的年度募捐成本不得高于前三年捐贈收入平均數的百分之三,有利于引導慈善組織將所募資金更多用于受益人,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規定》要求確認2026年度慈善活動年度支出、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
轉自: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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