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公建民營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管理,提升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水平和服務能力。
《辦法》共6章35條,包括總則、基本原則、組織實施、運營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辦法》明確,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是指政府或集體將其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在不改變權屬的情況下,通過法定程序委托給具有專業養老服務能力的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管理。鼓勵新建公辦養老服務設施實行公建民營,支持存量公辦養老服務設施逐步有序推廣實施。鼓勵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按體系就近承接、托管運營鄉鎮(街道、蘇木)、村(社區、嘎查)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家庭養老床位建設、居家上門服務、適老化改造等,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養老服務。
《辦法》強調,要堅持公益導向,實行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繼續發揮兜底保障作用,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可向社會開放,優先滿足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特殊困難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發展價格可負擔、質量有保障、運營可持續的普惠養老服務,支持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拓展旅居康養新業態,推動逐步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要嚴防國有資產流失,不得擅自改變國有資產養老服務核心用途,不得將國有資產挪作與養老服務無關的其他用途。
《辦法》明確,公建民營養老服務設施應當依法申請登記備案,嚴格按照行業有關規范進行管理。實施公建民營的養老服務設施收費時,要嚴格落實相關規定要求。運營方不得以任何名義違規收取費用,禁止使用入住保證金從事任何風險性投資。養老服務機構禁止采取會員制方式進行營銷。(記者 伍 欣)
轉自:中國社會報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