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首部針對上市公司董秘職位的監管規則《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監管規則》于5月24日正式施行,已有多家上市公司率先響應新規變更董秘。
新規核心要求之一,是董秘不得兼任經理、分管經營業務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盡管仍留有至2027年底的過渡期,但新規發布至今,已有博云新材、縱橫股份、海天股份等數十家上市公司紛紛響應宣布更換董秘。值得關注的是,多家此前由財務、業務高管兼職董秘的企業,其往往是卸去董秘身份,保留財務或業務高管身份。
“過去在實踐中,不少公司董秘由財務總監、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兼任,董秘更像是依附于核心業務崗位的附屬角色,工作重心往往偏向業務執行,難以真正承擔起本崗位工作職責。新規的轉變,要求董秘擺脫業務經營牽絆,在身份屬性上強化其作為上市公司法定高管的權威性。”中國城市發展研究院投資部副主任袁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
同時,任職董秘人員的從業資格也從“軟性倡導”過渡到“硬性約束”。新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包括,具備財務、會計、審計、法律合規、金融從業或其他與履行董秘職責相關的五年以上工作經驗等。
“硬性門檻會改變‘關系式董秘’的生存土壤。過去,部分董秘崗位被視為人情安排或權力附屬,新規通過專業資質審查、提名委員會把關、履職評價與責任追究機制,推動崗位選拔從人脈導向轉向能力導向,將加速董秘人才市場的職業化與市場化進程。”眺遠影響力研究院院長高承遠表示。
在業內人士看來,對董秘職位做出專職和任職資格的硬性約束,有助于董秘加強自身專業能力、提升在上市公司治理的話語權和監督權,更賦予董秘一項關鍵權力——當履職受到不當妨礙,或發現公司存在違規行為時,可直接向證監會和交易所報告。不過,財務、業務條線高管身份的剝離,也使董秘失去了原有崗位職權加持。
高承遠表示,脫離財務、業務負責人身份后,短期內董秘可能面臨話語權弱化、跨部門協調阻力增大的現實困境,尤其在中小公司中,專職董秘可能難以獲得與其他高管同等的地位與資源支持。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專職化將強化其內部制衡,財務與信披形成相互校驗的閉環,減少治理隱患;對于投資者而言,董秘能夠全身心投入投資者關系管理,有效緩解信息不對稱,切實保障知情權與監督權。
“董秘或許會面臨諸多實際困難,比如,缺乏業務一手數據,協調生產、銷售等部門時遭遇‘信息壁壘’,對財務數據深度理解不足,難以識別報表潛在風險等。因此,身份變化對董秘履職提出三點新要求:一是監管規則的精準解讀與合規預判;二是跨部門協調中獨立判斷的制衡能力;三是與投資者的專業溝通與預期管理能力。”中國企業資本聯盟副理事長柏文喜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記者 于典 實習記者 解世豪)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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