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養老服務價格,新規發布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10-20





      近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助力健全分級分類、普惠可及、覆蓋城鄉、持續發展的養老服務體系,推動擴大普惠養老服務供給,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和產業協同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三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推動普惠養老服務提質擴面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主要包括三大核心內容,即清晰界定各類型養老機構范圍,分級分類完善養老服務價格管理方式,規范定價和收費行為。


      清晰界定各類型養老機構范圍


      具體來看,《指導意見》明確,兜底保障型機構是指完全或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公辦養老機構。普惠支持型機構包括以收住社會老年人為主的公建公營和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以及接受場地費用減免或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社會辦養老機構。其他養老機構為完全市場型機構。


      分級分類完善養老服務價格管理方式


      《指導意見》明確,養老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非基本服務費、上門服務費。


      其中,基本服務費指養老機構向入住老人收取的床位費、護理費;非基本服務費指養老機構在基本服務費外,向入住老人收取或代收的餐費等其他費用;上門服務費指養老機構為居家老人提供上門服務收取的費用。區分養老機構類型和服務類型,分別實行不同的收費管理方式,其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或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地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對兜底保障型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對特困老年人和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按規定實行免費收住政策或給予相關補助,切實發揮保基本、兜底線、穩民生的基礎作用。


      對普惠支持型機構基本服務費,公建公營和公建民營機構實行政府指導價,社會辦機構可設置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加以引導或實行政府指導價,讓政府投入的政策紅利真正傳導到群眾。


      對完全市場型機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鼓勵優質優價,滿足老年人多樣化需求。對醫養結合服務允許根據成本增加等情況,合理制定收費標準,調動機構特別是公立醫療機構提供醫養結合服務的積極性。


      對社區養老服務,全托床位在10張以上的按照養老機構管理,10張以下的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滿足老年人就近就便養老需求。


      對居家養老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借鑒部分地方的有益經驗做法,可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明確上門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參考區間,為服務機構自行定價提供指引。


      規范定價和收費行為


      當前,養老服務領域仍存在部分亂收費現象,個別養老機構設置名目繁多的服務項目,影響了入住老人的體驗感和獲得感。


      《指導意見》明確,建立目錄清單管理制度,所有收費進清單,清單之外一律不得收費。明確收費標準制定原則,總體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政府指導價或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建立收費動態評估調整機制,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同時,注重價格政策與其他各項支持政策的協同聯動,共同支持相關養老服務模式發展。(記者 陳涵旸)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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