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發布公告 明晰人民幣可以買賣和不得買賣情形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8-26





      為打擊非法買賣人民幣的活動,維護人民幣信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貨幣文化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7〕28號),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公告。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的通知》施行至今已超20年,部分內容有的與現有工作要求不符,有的與當前市場實際情況不適應,亟需根據錢幣市場的發展變化進行修改完善。


      “互聯網經濟飛速發展,網絡交易平臺日益成為錢幣類商品的主流銷售渠道,需明確線上交易新業態的監管要求。同時,市場上出現不法商家利用公眾對錢幣收藏的熱情和信息不對稱,使用誘惑性、誤導性語言虛假宣傳錢幣類商品‘保值增值’,需明確監管紅線。此外,從公眾正常的貨幣收藏行為看,普通紀念幣發行后短期內買賣的需求和行為客觀存在,現有規定也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上述負責人說。


      根據公告,現行流通人民幣不得買賣。經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可以買賣,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也可以買賣。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非法買賣正在流通的人民幣,混淆“流通貨幣”與“收藏品”等普通商品的邊界,囤積炒作同號、連號或特定版別人民幣等行為擾亂正常的人民幣流通秩序,損害人民幣信譽及其法定貨幣的嚴肅性,必須嚴格禁止。


      據介紹,經中國人民銀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已不具備流通貨幣職能,面額已不代表貨幣價值,其作為歷史文物、收藏品等意義更為突出,可以收藏,可以去銀行網點兌換,也可以上市進行買賣。此外,紀念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限量發行、具有特定主題的法定貨幣,主要是滿足公眾的收藏需求,一般不參與流通,可以進入市場買賣。


      在人民幣買賣規范方面,按照公告要求,買賣人民幣的雙方應依法依規交易,遵循誠實、守信、自愿、公平原則,不得有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惡意炒作特殊號碼等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不得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夸大收益、對未來收益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無風險等。此外,裝幀紀念幣以及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應當標注裝幀單位名稱,不得違規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相關信息。


      對于錢幣收藏愛好者,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提示,要認準正規渠道,購買前可查詢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確認是否為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紀念幣或是否已退出流通人民幣。紀念幣收藏有市場波動,要警惕“穩賺不賠”等虛假宣傳。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將加強對非法買賣人民幣和相關虛假廣告的常態化監測與巡查,發現線索及時溯源核查。督促各網絡交易平臺,依法依規及時下架違規產品及虛假廣告,并加強平臺內經營主體入駐審核和日常管理。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聯合對當地人民幣買賣活動,包括線上網絡交易平臺和線下實體店鋪、經銷渠道,開展專項清理整頓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說。(記者 袁小康)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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