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合格投資者標準 私募行業募集規范出爐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9-09





      為進一步加強對私募投資基金募集業務活動監管,證監會日前宣布就《私募投資基金募集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募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表示,《募集辦法》是加強私募投資基金全流程監管的重要規則,其制定推進標志著私募投資基金行政規則體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鏈條監管制度基礎進一步夯實。


      總的來看,《募集辦法》將“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基本原則貫穿始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全面、真實、準確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私募基金投資信息和風險特征,根據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自主、審慎決策。明確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行募集資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資金,嚴禁通過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募集資金。細化《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關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募集過程中的禁止性行為,嚴禁開展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收益、誘導性宣傳、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


      完善合格投資者認定標準


      合格投資者制度是私募投資基金監管制度和監管理念的基礎,資金募集階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資者入口關的核心環節。《募集辦法》明確合格投資者資產規模、收入水平和投資經歷等認定標準,在尊重行業實踐的基礎上,結合監管導向對部分標準進行優化。同時,將滿足一定條件的專業機構投資者、特定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等作為合格投資者,并在穿透核查、投資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給予適當差異化安排。


      具體來看,滿足具有二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股權等投資經歷,或者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等條件的個人,以及滿足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等條件的法人可以被認定為合格投資者。


      此外,私募基金主要基金財產投向不動產項目公司股權、單一標的、境外資產、場外衍生品等投資標的,自然人投資者需滿足具有四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股權等投資經歷,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600萬元等條件。


      在投資金額方面,《募集辦法》要求,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首期實繳金額不低于100萬元。單只私募基金任一時點的投資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200人。


      資深注冊會計師、知名財稅審專家劉志耕表示,從行業發展的視角看,《募集辦法》對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優化細化,徹底改變了過去部分機構對資質核驗流于形式的亂象,從入口端篩選出真正具備風險識別能力的投資者,大幅降低后續因產品波動引發的兌付糾紛隱患。


      前海開源基金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表示,《募集辦法》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格的投資者,有助于減少投資風險,防范行業隱患,引導私募基金從規模驅動轉向質量驅動,提升整體發展質量,推動行業健康運行。


      明晰資金募集過程 保障募集資金安全


      資金募集是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的關鍵階段。《募集辦法》明確資金募集過程和監管要求。具體舉措包括,一是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包括投資者適當性評估與匹配、產品推介、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和基金合同簽署等全過程,并針對每一環節作出規范。二是壓實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與風險揭示義務,重點對適當性評估內容、標準、程序以及一般風險揭示、特別風險揭示等作出細化規定,強化“賣者盡責”要求。三是細化募集文件要求,對招募說明書等推介材料、風險揭示書、投資者承諾書和基金合同等募集文件作出規定,明確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和糾紛解決要求。四是明確自然人投資者錄音、錄像要求,強化募集過程留痕安排,同時考慮自然人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不同,符合一定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經特別風險揭示可以豁免相關要求。


      《募集辦法》還完善保障募集資金安全機制,明確對募集結算專用賬戶、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等的要求,加強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控制度建設要求。具體來看,一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立募集結算專用賬戶要求,為資金獨立性提供基本保障。二是結合行業實踐,由專門的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對專用賬戶財產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對賬機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三是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對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委托管理要求,明確各方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中國基金業協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6年7月末,我國存續私募基金達到14.47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5.73萬億元,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1.85萬家。業內人士表示,《募集辦法》將對這一龐大的行業產生深遠影響。劉志耕指出,《募集辦法》統一全行業合規執行標尺,消除監管套利空間,將打破行業過去“沖規模、拼渠道”的粗放擴張路徑,倒逼行業機構將資源投向投研能力建設、合規體系完善和長期投資者服務,進而推動整個私募行業從“規模驅動”平穩轉向“質量驅動”的良性發展軌道。(記者 吳黎華 羅逸姝)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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