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的指導意見》解讀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8-25





      近日,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社會救助工作,黨中央、國務院作出重要部署。2020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提出“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2023年國辦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于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3〕39號),要求“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規定,“國家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必要的照護服務、生活服務、關愛服務等”。在總結近年來部署開展服務類社會救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經多方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并履行相關工作程序,民政部會同財政部印發《意見》。《意見》是社會救助法頒布實施后的首個配套政策文件,對于進一步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推動社會救助由單一物質救助方式向“物質+服務”綜合救助模式轉變,更好發揮社會救助“保基本、防風險、促發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分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總體要求。明確了服務類社會救助“滿足困難群眾多樣化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強困難群眾獲得感”的工作定位以及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精準高效等工作原則。


      第二部分提出五方面工作舉措。


      一是明確服務類社會救助對象范圍。《意見》明確服務類社會救助是通過提供服務實施社會救助的一種方式,主要面向有需求的各類社會救助對象,以滿足其依靠自身能力難以獲取的基本生活方面的服務需求,同時明確現階段各地可根據實際將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作為重點對象,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類社會救助。


      二是建立服務類社會救助需求評估體系。摸清困難群眾需求是開展服務類社會救助的前提。《意見》提出要科學設置需求評估指標并明確了相關內容,同時提出要結合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和動態管理工作,同步開展服務類社會救助需求評估,做到定期梳理、更新需求臺賬。


      三是因地制宜制定服務類社會救助供給清單。《意見》提出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政府財政承受能力、社會救助對象服務需求、服務資源供給能力等因素,編制服務類社會救助供給清單,并根據前期試點情況,明確了清單的基礎內容,同時明確制定清單要量力而行、統籌銜接、不面面俱到等工作要求。


      四是積極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意見》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多元參與的服務類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圍繞如何“發揮政府政策引導和資金支持作用”“強化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明確了具體措施。同時,從提振內需、促進消費的角度出發,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通過向救助對象發放服務消費券的方式開展服務類社會救助。


      五是合理確定籌資渠道和服務模式。《意見》從確保可持續發展出發,提出要充分利用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現有資源合理確定服務類社會救助資金籌措渠道,并根據救助對象類型、困難程度等,按需匹配服務模式。


      第三部分工作保障。從思想認識、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確保服務類社會救助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轉自:民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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