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資產負債管理新規發布 從事后評估向全程嵌入轉變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8-25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細化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要求,明確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推動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從“事后評估”向“全程嵌入”轉變,進一步提升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水平。業內人士認為,《辦法》落地后,保險公司短期將面臨一定的整改和適配壓力,長期來看資負管理能力與監管要求匹配度較高的企業有望受益。


      “為積極應對低利率市場環境,需推動保險公司完善資產負債管理治理結構、政策和程序,加強資產負債協調聯動;同時,2026年保險業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資產負債匹配指標口徑隨之發生調整,利率波動對資產和負債的影響顯著增加,對資產負債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提升行業經營韌性、健全審慎監管制度體系的重要措施之一。


      從具體內容看,《辦法》共6章46條,圍繞規范資產負債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設立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要求。


      《辦法》明確資產負債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保險公司制定資產負債管理方案,在業務規劃和產品開發、產品定價管理、保險業務管理等環節加強資產負債聯動,開展壓力測試和回溯分析,定期編制報告,并對資產負債管理方案作出及時調整。


      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主任徐昕看來,上述規定將推動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從“事后評估”走向“全程嵌入”。“2018年以來監管部門發布的《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以能力評估和匹配評分為主,但隨著行業成熟度提升和內外部環境變化,其區分度和約束力已不能滿足需要,實踐中,部分公司資產端與負債端條線分割、考核目標割裂的問題尚未根本解決。《辦法》要求將資產負債聯動嵌入業務規劃、產品開發與定價、資產配置等全鏈條環節,意味著匹配約束前移至產品開發定價的源頭。”徐昕說。


      除了推動管理機制前移,《辦法》還進一步強化量化監管。《辦法》提出,設立監管指標和監測指標。結合新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規則調整,設立資產負債監管指標,明確指標閾值;新增部分監測指標,設置差異化預警區間,增強指標敏感性。


      徐昕指出,《辦法》設立7項資產負債監管指標,對財險、人身險公司分別設置最低監管標準;同時新增監測指標,配以差異化預警區間。監管指標以量化閾值劃定風險底線,監測指標動態捕捉邊際變化,二者配合可實現風險的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也避免了“一刀切”的簡單化傾向。


      東北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王選鶴認為,《辦法》結合新會計準則和償付能力規則設置指標,有利于統一風險識別標準,也便于監管及時發現苗頭性問題。然而,指標不能替代公司自身的實質判斷,保險公司仍需結合產品結構、投資期限和資本狀況開展管理。


      徐昕認為,《辦法》落地后,短期內行業將經歷一輪“對標改造”。他表示,部分利差損壓力較大、久期錯配明顯、負債成本管控偏弱的公司面臨真實的達標壓力,需要在數據治理、信息系統、精算與風險管理能力上加大投入,報告引入第三方審核也會帶來一定合規成本。不過,3年過渡期給了行業較為充分的調整空間,預計整體平穩過渡。


      從更長周期看,王選鶴指出,《辦法》將推動保險公司更加重視產品、投資、流動性和資本之間的長期匹配,有助于減少單純追求規模和短期收益的經營傾向,提升行業穩健經營能力。


      此外,保險公司之間也將呈現一定分化。西部證券研報認為,資負管理能力與監管要求匹配度較高的頭部險企將相對受益。中小險企短期整改壓力有所緩解,但長期仍需補足現金流預測、利率敏感度計量和資產負債聯動能力。(記者 倪潤琢)


      轉自: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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