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股東穿透監管 保險法再迎修改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6-09-09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積極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改工作,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修訂草案》圍繞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完善審慎監管制度等重點內容作出修改,進一步健全保險業監管制度體系。


      據悉,現行保險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別進行修改,在規范保險業務活動、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面臨的風險形勢更加復雜多元,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全面修改。


      本次發布的《修訂草案》共8章214條,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完善審慎監管制度、健全風險處置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保護等。


      《修訂草案》提出,加強股東穿透監管。將保險機構股東、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強化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質審核,嚴把準入關口。明確股東出資義務、關聯交易報告義務和信息披露義務。增加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監管強制措施和專門罰則,加大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管控力度。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主任徐昕認為,該項修改的突破在于將監管對象從“機構”進一步延伸至“人”。“近年來,出險機構的共性病灶大多指向公司治理失效,風險暴露在機構,根源則在股東。現行保險法主要針對機構進行監管,難以穿透層層股權結構識別實際控制人,責任追究往往‘打不到人’。”


      徐昕表示,《修訂草案》在準入端強化股東及實控人資質審核、大幅提高注冊資本門檻;過程端明確出資、關聯交易報告和信息披露三項義務;行為端禁止股權代持、不當干預經營;追責端增設監管強制措施和專門罰則。由此,穿透式監管從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監管真正延伸至控制鏈條最上端,守正經營者將獲得更公平的競爭環境。


      在完善審慎監管制度方面,《修訂草案》強調,要強化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審慎監管要求,推動保險機構強化審慎經營、合規經營。加強資本管理,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法律制度。健全資產負債管理體系,確保資產與負債在期限結構、成本收益、現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完善資金運用監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細化資金運用基本規則,引導和促進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規范化運作。


      在東北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王選鶴看來,完善審慎監管制度的核心是把風險防范要求落實到保險機構的日常經營和持續監管之中。“保險公司負債期限長、風險傳導鏈條較復雜,加強資本管理、完善償付能力、健全資產負債管理等監管措施,有助于提升機構風險識別和早期預警能力,減少激進擴張。”


      徐昕進一步指出,其中資產負債管理入法尤為關鍵。“資產負債管理要求資產與負債在期限結構、成本收益、現金流上合理匹配,抓住了保險風險的精算本質,并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形成上下位法銜接,資產負債管理由監管指標上升為法定義務。”


      日前,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業經營數據顯示,今年前7個月,保險業原保費收入約合4.29萬億元。截至7月末,保險業總資產44.06萬億元,凈資產4.10萬億元。業內專家認為,未來《修訂草案》的進一步完善和落地,將推動保險業監管制度更加健全,進一步強化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約束。保險機構也需持續提升風險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夯實穩健經營基礎,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記者 倪潤琢)


      轉自:經濟參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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