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這是首部由國家最高審判機構發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規則文件。“網絡開盒”“人肉搜索”,不僅嚴重侵害受害人的隱私權,對受害人的生活安寧造成嚴重侵擾,也會影響社會公眾的安全感。《意見》依法規制利用人工智能實施“網絡開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規制“網絡開盒”“人肉搜索”等侵權行為
《意見》明確:以刺探隱私為目的,利用人工智能對特定自然人的電話號碼、網絡賬號及社交媒體等公開信息進行追蹤、分析,獲取私密信息,或者將所獲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開,或者利用所獲取信息侵擾私人生活安寧的,應當認定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權益的行為,具有成本低、傳播快、影響廣、損害難以逆轉等特點,傳統的事后提起訴訟的救濟模式,不利于及時、有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依法適用尤為重要,《意見》對此進行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司艷麗:比如,受害者有證據證明他被AI換臉造“黃謠”,如果不及時制止就可能使他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他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責令相關的網絡用戶停止有關侵權行為,也可以依法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意見》明確:利用人工智能實施詐騙、侮辱、誹謗、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智能駕駛汽車致損責任承擔規則
隨著自動駕駛和輔助駕駛技術的快速發展,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意見》明確了自動駕駛汽車、具備駕駛輔助功能汽車致損時的責任承擔規則,為受害人依法維權和行業規范發展提供清晰指引。
針對當前案件集中在輔助駕駛汽車致損情形,《意見》明確: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因車輛缺陷與駕駛人的過錯行為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同時請求駕駛人和車輛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實踐中,個別經營者以“自動駕駛”宣傳僅具備輔助駕駛功能的汽車,誤導消費者放松注意。《意見》規定:車輛生產者、銷售者對自動駕駛汽車、具備輔助駕駛功能汽車的自動化等級、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請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意見》還明確:為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車輛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運營者等數據控制方,在必要范圍內提供真實、完整的自動駕駛、輔助駕駛事件記錄等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數據。
轉自: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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