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等八個行業開展征收揮發性有機物(VOCs)環境保護稅試點。
據了解,這八個行業的排放九成以上屬于無組織排放,不經過煙囪,而是從儲罐的呼吸閥、管道的密封點、廢水處理設施的液面悄然逸散。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VOCs“以敞開液面揮發、動靜密封點泄漏等無組織排放方式為主”,涉及的產排污環節多,需要“源頭替代+過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綜合治理。這些看不見的排放過去很少被精確核算,如今將被逐一納入稅基。這也是環境保護稅開征近十年后,首次迎來真正意義上的“擴圍”。
隱形“賬本”不再隱形
上述有關司負責人表示,2016年環境保護稅立法時,由于當時監測核算能力不足,僅對18種具有毒性或惡臭的揮發性有機物征稅,其他揮發性有機物未納入征稅范圍。
近年來,我國對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標準、產品標準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趨完善,為將揮發性有機物全部納入征稅范圍提供了技術支撐。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開展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為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次試點直接將8個行業300多種可監測的VOCs整體作為一類大氣污染物計稅。《辦法》第五條明確,VOCs“整體作為一類大氣污染物單獨征收環境保護稅”。從18種到300多種,征管范圍的變化意味著,石化企業過去靠“避開特定物質”來規避稅負的做法將徹底失效。
中國科學技術院所聯誼會綠色低碳創新專委會副主任委員李政法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分析,本次政策最大的變化是VOCs從“選擇性監管”變成了“全品類、全環節征稅”。以前只對18種有毒、惡臭類VOCs征稅,很多企業覺得只要避開這幾類物質就不用繳稅,導致大量排放游離在稅制之外。此次試點將300多種可監測的揮發性有機物整體作為一類大氣污染物單獨計稅,相當于把幾乎所有工業源VOCs排放都納入征管范圍。
破題無組織排放
以煉油與石油化工行業為例,其設備包含動靜密封點泄漏、有機液體裝卸揮發、廢水收集及處理過程逸散、冷卻塔和循環冷卻水系統等,這些源項共同構成了石化行業VOCs排放主體。
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解釋,選擇試點行業時綜合考慮了“不同行業企業排放規模、環保監管要求、征管條件等情況”。石化行業排放源項多、無組織占比高,其征管復雜性恰恰是它被納入首批試點的重要原因。
有業內人士指出,一家典型石化企業的無組織排放量,通常是有組織排放量的數倍乃至更高。
對于如何為看不見的無組織排放核定稅基,《辦法》第九條給出了明確路徑。“VOCs排放量按照所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項清單》規定的排放源項排放量之和確定。對不同排放源項規定了不同的計算方法—設備動靜密封點采用監測法或產排污系數法,含VOCs原輔材料使用排放源項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源項采用產排污系數法。”
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明確,生態環境部下一步將“明確具體計算方法,對排放源項逐一規定揮發性有機物產生量、排放量計算方法,并分級分類給出各類設施的廢氣收集、去除效率”。
這套源項清單加分類算法的核算體系,相當于為石化企業的每一根管線、每一個儲罐都裝上了一把稅尺。這也意味著現在如果相關生產企業不換成低VOCs原料,稅負會直接影響企業盈利水平。
績效分級讓減排者受益
在稅額設定上,《辦法》第六條將VOCs的稅額幅度定為每污染當量8元至12元。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解釋,已納入環保稅范圍的大氣污染物以有組織排放為主,而VOCs以無組織排放為主,“治理難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這一稅額區間處于環保稅法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稅額幅度1.2元—12元的上端,釋放了清晰的減排信號。
《辦法》第十一條明確,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評定的國家重點行業大氣環境績效A級納稅人,減按應納稅額的50%征收;B級納稅人減按75%征收。三部門有關司負責人表示,這一設計“有利于引導企業加大環保投入,提升環保績效水平”,進一步釋放了“排放即成本、減排即收益”的綠色發展導向。
對石化企業而言,績效評級涉及泄漏檢測與修復、儲罐、裝載、污水集輸與處理等多個維度。普瑞泰格中國董事長張巖建議,企業可通過更換低泄漏呼吸閥、緊急泄壓閥等措施,從源頭削減儲罐呼吸損耗,降低VOCs應稅排放總量,從而直接減少基礎稅負。
從2016年環保稅立法時僅能對18種VOCs征稅,到2027年將300多種VOCs整體納入征管,石化行業的“隱形排放”正在被逐一“顯形”。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那些算清了隱性排放賬的企業,會發現自己比同行多了一個競爭優勢。而那些還沒算清賬的,稅單將替他們“算賬”。(記者 渠沛然)
轉自: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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