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在個人破產規則、破產保護規則、重整規則、跨境破產規則等多方面作出修改完善。
現行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起施行。2025年9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會后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針對草案一審稿,有意見認為,應完善重整前協商的方式、程序,并做好與重整程序的銜接。為此,草案二審稿增設“重整前協商”一節,并明確重整前協商包括當事人達成重整協議和制定初步重整計劃草案預先表決兩種方式,以及兩種方式進入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時,草案增加規定,依法進行重整前協商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薦管理人。
此外,草案還完善跨境破產規則,明確破產程序域外效力、我國法院管轄情形及國際司法協助機制等。
轉自: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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