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租賃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電費用代收行為,保護租賃雙方合法權益,廣州市人大常委會8月24日在官網公布《廣州市租賃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電費用代收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截止日期為9月23日。草案明確,代收費人不得加收或者變相加收水電費用。若違反規定,將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加收或者變相加收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加收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
明確水電使用數量計算規則
草案明確費用代收行為,規定代收費人向承租人代收居民生活用水用電費用,應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電政府定價和承租人水電使用數量收取。抄表時間、計費周期應當與供水供電企業保持一致,退租時不滿計費周期的,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量計費。
在水電費用計算規則方面,草案明確了承租人應當交納的水電費用單價的兩種計算方式:
一種是執行合表水電價格的,單價不區分水電使用數量的價格檔次,按照政府制定的合表水電價格計算;
另一種是執行階梯水電價格的,單價按照供水供電企業出具的繳費明細所載明的當期平均價格計算。當期平均價格,是指與承租人使用的供水供電企業用戶編號對應的當期水電費用總金額除以當期水電使用總數量計算得出的單價。
水電使用數量的計算規則方面,草案明確了三種計算方式:
一是單戶承租人使用一個供水供電企業用戶編號的,按照供水供電企業出具的繳費明細所載明的水電使用數量計算;
二是多戶承租人使用一個供水供電企業用戶編號,且代收費人為各承租人安裝分表的,按照分表指示的量值計算;承租人對分表計量準確度有異議,且與代收費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或者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檢定;
三是多戶承租人使用一個供水供電企業用戶編號,且代收費人未為各承租人安裝分表的,按照代收費人與各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水電使用數量計算方式計算。
關于分攤費用,草案規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費用需要承租人分攤的,代收費人應當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專門約定并單列收取。
變相加收或處五倍以下罰款
近年來,廣州市加大對租賃房屋尤其是城中村出租屋水電收費亂象的治理力度,取得一定成效。
為從法律層面規范租賃房屋居民生活用水用電費用代收行為,草案規定,代收費人不得加收或者變相加收水電費用。
何為加收或變相加收水電費用?草案明確,是指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超過居民生活用水用電政府定價或者承租人水電使用數量收取費用。
加收或變相加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向承租人收取的水電費用單價高于本規定第三條所列的水電費用單價;超過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承租人水電使用數量收取水電費用;為承租人安裝了分表的,通過使用計量性能不合格的分表或者破壞分表計量準確度,致使分表指示的量值超過承租人實際水電使用數量;向全體承租人收取的水電費用總額高于代收費人向供水供電企業交納的當期水電費用金額;將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分攤水電費用計入承租人專有部分水電費用收取;將水電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計入水電費用收取;以水電使用數量為基數計收管理費、服務費等費用等情形。
代收費人存在加收或者變相加收水電費用情形的,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加收或者變相加收的費用。實際發生的專有部分水電費用以及經專門約定并單列收取的分攤費用,承租人應當支付。
法律責任方面,草案規定,違反規定加收或者變相加收水電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加收或者變相加收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加收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記者 魏麗娜)
轉自: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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