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應急管理部就《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6年10月22日。
據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于2012年公布施行,2015年進行了修正。《辦法》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的安全條件,為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對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各地在《辦法》的執行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有必要對《辦法》進行修訂,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許可工作。
根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本次主要修訂了五個方面內容:
一是適用范圍。《辦法》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二是危險化學品經營方式。《辦法》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的經營方式包括無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商店、加油站、有儲存經營(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有儲存經營(構成重大危險源)、倉儲經營等,該分類方式更貼合于企業實際情況。
三是調整了許可實施層級。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的最新要求,設區的市級許可實施機關負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有儲存設施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的許可證頒發和管理工作。明確了市級機關不得將其負責的經營許可審批頒發工作委托縣級實施。
四是加強信息化管理要求。增加了對無儲存經營企業信息化管理有關要求,鼓勵相關企業通過信息化手段主動上報經營產品信息。明確發證機關通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監管系統對經營許可證進行統一編號。
五是證照內容和電子證照有關要求。為推進電子證照工作,明確電子證照與紙質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統一紙質許可證和電子證照的內容;提出了電子證照應符合的標準要求。
轉自:中化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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